(一)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 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 《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 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 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 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对于什么是老产品和新产品,基于《意见》中“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的精神,我 们认为,并非单独指产品自身的新与旧,而必须通过与产品投资标的物的新旧来理解。老产品是 指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如银行此前用短期限的封闭式产品投资长期限资产)而 发行的与存量产品形式一致的产品,因此老产品可以是预期收益型产品;若所发行产品对接的是 新资产而非原有未到期资产,则应认定为新产品,须为净值型产品。
但针对过渡期新老划断问题,监管并未进一步明确,为维持市场稳定,还需有进一步的配套 政策说明。
(二)保本理财逐步消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管业务;针对银行发行 的资产管理产品,特指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意见》明确,在《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的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新产品需符 合《意见》相关规定,意味银行新发行的保本理财正式寿终正寝。关于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 未到期资产情况,《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以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 但必须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针对市场保本需求,大额存单或结构化存款可作为保本理财替代方式。为有序引导,此前央 行已加快存款利率市场化步伐,多家银行先后上浮大额存单利率。经市场调研,已有多家银行会 在 5 月发售大额存单,且大额存单利率相较基准利率上浮 50%以上。
2018 年前 4 月结构化存款规模迅速攀升,已引发金融监管部门担忧,并放缓或暂定部分地方 性银行的结构化存款资质申请。未来,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会加大结构性存款发行,部分 中小银行承压进一步加大。
(三)合格投资者认定
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进一步趋严。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意见》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 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要求,且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 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堵住靠借贷加杠杆等方式变为合格投资者的政策漏洞。
《意见》对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并未做进一步表述,暗含大概率会放松或淡化私募资管产品尤 其是私募银行理财的 200 人投资者人数限制条件。针对产品类型和投资者要求,私募产品需面向 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87 条规定,非公开募集 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 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主要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第 5 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
证券法中对非公开发行设定 200 人的上限,是基于私募证券的发行对象多为机构投资者和拥 有巨额财富的少数个人投资者,而银行理财的发行对象多为普通老百姓,适用同样的认定标准明 显不妥。我们认为《意见》之所以不对合格投资者人数进行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市场实际:虽然 私募信息披露要求低、风险较大,但限定风险完全可通过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来予以控制(如新 增家庭净资产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资管业务成熟市场对私募合格投资者人数并无限 制,满足特定条件的资管机构可以向任意数量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不受金额限制的私募发行。
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在执行中依然存在问题。《意见》并无明确如何认定合格投资者,是投 资者自己开具证明亦或声明?还是由资管机构根据自身标准划线认定?监管机构并未给出明确的 可行性意见。若无统一的认定流程,未来区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将为合格投资者认定和现场 检查造成很多现实的困难。
(四)投资者教育及净值化转型引导
虽然摊余成本法使用环境相对宽松,对银行理财业务净值化转型的推进有一定助力,但考虑 到目前银行理财客户的风险偏好程度较低,刚性兑付的打破,即使只从形式层面的调整来看,投 资者过低的接受程度也令各家银行极为头疼。如何增强投资者层面的净值型产品教育及引导投资 者购买理财产品将成为银行理财销售端面临的第一大难题。
在当前监管环境调整的压力下,推动投资者对于净值型产品的认知又有其必要性,即使不能 马上实现投资者对于净值产品的认可,但也要在时机成熟时,有迅速提升净值型产品在市场中的 认可度。目前,商业银行可从两个层面增强投资者对于净值化银行理财产品的接受程度。首先, 从理财产品层面,分客户类型逐步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是相对可行的方式。也即是通过对机构 客户、高净值客户、普通个人投资者分步骤,由上及下地推出相应的净值型产品,避免在过渡期 结束后集中推出,被动面临比较明显的客户流失和流动性风险。其次,供给侧环境的变化将倒逼 投资者需求分化更为明显,单一理财产品或将较难满足客户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未来商业银 行必须增强客户需求的挖掘及定位,并整合存款业务、理财业务、代销业务等打造完善的产品池, 并以标准化、专业化、综合化的财富管理流程辅以先进的财富管理系统实现产品组合与客户需求 的完美匹配,从而留住客户。
另外,虽然政策层面大力推动行业打破刚兑,并提出对于优先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一定的监 管激励。但对于银行而言,率先打破刚性兑付,并出现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的银行必然遭受到巨大 的声誉损失,导致客户的流失,进而传导至传统业务,对银行的整体发展造成冲击。也即是说, 监管激励的强弱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净值化转型的进度,尤其是在转型初 始阶段,监管激励对于净值化的影响程度偏弱。推动银行理财净值化转型可能更多的需要依靠商 业银行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预计对于不同发展程度的银行,资管业务整改计划的时间 点将有明显差异。监管或将给予大中型银行更大转型压力,对其时间安排提出更高要求。在大中 型银行率先打破刚兑后,中小型银行能更容易的实行投资者教育,整体行业转型进度将加快。
(五)合规销售、诚信经营、勤勉尽责
《意见》明确,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需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 经营理念;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与资产 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 全;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 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以上要求是对监管层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具体体现。事实上,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多处新增“诚信经营”字样表述,对金融机构合规销售、诚信 经营、勤勉尽责的重视可见一斑。
未来,监管层大概率会加大对资管业务中的违规经营惩治力度,银行机构尤其是中小型银行 机构,必须重视银行理财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强内部治理和相关制度建设,提升业务人员 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
(六)资管产品代理销售
随着平等准入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小型银行理财业务发展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基于 代销业务而发展财富管理正成为较多银行的现实选择。
但《意见》明确,代销机构需持牌照代销资管产品,没有牌照的相关机构一律不得销售资管 产品。金融机构需建立资管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目前的情况是,公募基金等产 品的代销需要监管机构颁发许可牌照,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监管机构并未颁发牌照, 持牌非银机构是否可以代理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尚未明确。
因此,银行机构在代理销售相关资管产品时,也必须合规经营。针对违规销售问题,《关于 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意见》做了重点性描述,即不允许代销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范围 外的、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将代销产品与存款或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混淆销 售,或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活动;不得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 推介、销售未经审批产品的私售“飞单”行为等。
合规代销依赖相关的制度建设、培训体系建设、财富管理系统建设等。从源头把控代销类产 品、分析客群特征。一方面通过产品设计和创新匹配不同用户的需求,另一方面做好品牌建设, 真正将财富管理业务做起来,形成品牌与特色,创造银行发展新的竞争力。